文|仪美尚
4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共计8章47条内容,对常规检查、有因检查、许可检查及其他检查四大主要检查做出了详细监管规定。此外,对检查方式、检查重点、检查结果的处理也做出详实说明。该《办法》的具体施行日期为2024年11月1日起。
事实上,去年10月,国家药监局曾发布过《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此次公布正式文件正是由此制定而来。
图片源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如仪美尚此前报道所述,这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国家药监局首次为全面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而做的重要制度建设,重要性不言而喻。
01 更严格、更细致,两类检查再扩大范围此前,《意见稿》将化妆品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和其他检查四类。正式公布的《办法》文件延续了这一覆盖全流程的检查分类。不过,相较《意见稿》而言,《办法》中对四大检查的程序与要求都更为严格。
比如,在常规检查和有因检查两项检查中,分别对检查范围做了更细致的规定。
常规检查中新增经营环节的检查范围,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目的,确定检查重点。
有因检查中,则新增检查范围较多,具体为涉嫌存在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产品涉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
除上述新增内容外,在针对四大检查的整体程序与要求中,《意见稿》中曾指出,被检查对象对现场检查记录等有异议的,允许被检查对象进行现场申辩,由检查人员记录核实即可。而在《办法》中,除了上述要求,还要求检查人员结合申辩内容确定检查对象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同时,办法还新增了被检查对象存在涉嫌违法行为、涉及检查与稽查衔接的,应当出具检查审核报告的要求。
此外,《办法》还对检查人员的行为新增了相关规定,例如检查审核的人员应当不少于2名化妆品检查员;检查人员不得擅自披露检查相关信息;检查人员不得披露在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截自《办法》
对此,有业内人士直言,检查人员对于检查结果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公正、公平的检查程序才能获取到真实的结果。因此,国家对检查人员的严格要求也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办法》的严格程度。
02 不单独强调某个环节/角色,促进“全国一盘棋”《意见稿》中还曾提及,“现场检查可以事先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安排,也可以以不事先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安排的飞行检查方式开展检查。”彼时,有从业者表示,这表明监管再趋严,飞检将成为化妆品品牌企业新的挑战。
不过,仪美尚发现,在《意见稿》的常规检查中,曾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交易额较大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并未在正式版《办法》中出现。
这是否意味着,对上述生产商及电商平台的监管有所放松?
针对这一变化,筱声生物产品经理郭晓峰指出,这并不意味着对监管放松,反而是一视同仁了。“不再单独重点强调某个环节,就可以认为是对品牌、生产企业、经销商、电商等所有从业者均会重点关注。这也是严格要求的态势。”郭晓峰强调道。
化妆品违禁词网创始人李锦聪同样认为,这是监管趋于严格的信号,“该《办法》的体系更为完善,让检查活动有具体细节的法律可以依照。”
此外,郭晓峰还进一步补充道,正式《办法》比《意见稿》更加详细、规范了检查制度,有两大重要意义:
一是为基层执法提供更明确的依据和标准,增加法规的普遍适用性,促进各地一盘棋,减少各地检查范围不一致带来的问题。
二是给被监管的各地企业和品牌提供一个参考,企业可以根据上述列举内容,做好自查自醒,妥善处理各类源头问题,减少被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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